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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赤壁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龚某甲、祝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祝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赤壁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抓获,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祝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抓获,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甲、祝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甲、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龚某甲伙同被告人祝某甲窜至赤壁市发展大道红旗桥老社区一院内,盗走杨某某停在院内的男式飞鹤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藏匿在市发展大道红旗桥环保砖厂宿舍内。2013年7月24日晚10时许,二被告人与祝某乙骑被盗摩托车在赤壁市体育路一餐馆附近吃饭时,被失主杨某某发现后扭送至赤壁市公安局鲫鱼桥派出所。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170元。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甲伙同被告人祝某甲窜至赤壁市发展大道红旗桥老社区门口,盗走袁某停放在门口货车内的电瓶两个后销赃,获赃款1000元后二人平分。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甲伙同被告人祝某甲窜至赤壁市发展大道红旗桥老社区门口,盗走程某某停放在门口汽车内的电瓶两个后销赃,获赃款1000元后二人平分。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祝某乙、龚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袁某、程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祝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被告人的刑期均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华斌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马华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