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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三里墩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韩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三里墩村村民委员会,韩春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739号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三里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三里墩村。法定代表人陈建,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士银,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春亮,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三里墩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韩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三里墩村村民委员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三里墩村村民委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三里墩村村民委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75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三里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纪志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