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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7日。委托代理人:杨彬,利州区大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戢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1月29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金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