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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崆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张乾招收学生徇私舞弊、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崆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乾,男,出生于甘肃省庆城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庆阳市西峰区教育体育局招生办干部。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受贿一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经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决定逮捕。辩护人XX,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乾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以崆检刑诉字(2013)2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莉、代理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乾及其辩护人XX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3月份,河南省焦作市人赵某某(已判刑)通过西峰北辰中学校长与被告人张乾在西峰隆达宾馆认识,提出让被告人给河南高考移民考生在资格审查方面提供便利,被告人应允,赵某某当即给被告人1万元现金。同年,西峰育才中学将赵某某提供的18名移民考生报到被告人张乾处,其在明知该校补报的18名考生就是当初赵某某请托的事项后,未严格履行审查条件,使其违规通过报名审核。同年5月,被告人张乾与赵某某再次在隆达宾馆见面,张乾给赵18名移民考生的准考证,赵给张乾1万元现金,被告人非法予以收受。5月20日,赵某某提出让被告人对18名移民考生在资格审查和考场安排监考方面给予照顾,被告人应允,赵通过工行给张乾转账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非法予以收受。5月25日,赵某某提出让被告人为18名移民考生预定客房,交给其3000元,张乾将其中2000元交给育才中学让其代为订购,剩余1000元非法予以收受。5月下旬,被告人张乾以高考移民事发,需要二三十万给父母买房为由向赵某某提出借款,后赵某某通过农行分三次给张乾打款共24万元,被告人非法予以收受。6月5日,西峰育才中学安排18名移民考生入住宾馆,其均参加体检,并领取了准考证,且其中12名移民考生参加当年高考英语听力考试。同日,高考移民事发,18名考生于次日离开西峰,当年均未参加高考。期间,被告人张乾非法收受贿赂计46.1万元。案发后,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乾给赵某某退还37万元。破案后,本院依法追缴赃款9.1万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笔录、银行卡交易记录、高考成绩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违规招收18名移民考生参加高考,情节严重;且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受贿罪。被告人张乾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对18名考生的资格审查是由学校进行,同时向赵某某借款24万元并不是因高考移民事发,当时就是想借钱给父母买房的。对其余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1、张乾的行为不完全符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且受贿后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罪从重处罚,不应数罪并罚。2、张乾2008年5月20日所收赵某某20万元,根据赵当庭证言,实为与张乾等人联合办学的费用,与高考移民无关,更不存在谋利行为,且在无任何部门查处张乾受贿前已将款退清,不应认定此20万元为受贿款。3、张乾为给其父母买房借赵某某24万元属正常民间借贷行为,此24万元亦不应认定为受贿款。4、张乾受赵某某请托为考生预定客房将剩余1000元归其所有的行为,属朋友间履行民事代理行为,不属受贿。综上,张乾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2万元,且其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初犯,又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事实:被告人张乾自2005年3月起在庆阳市西峰区大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其主要负责该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考生报名及照顾加分项资格审查,外县返西峰零报考生的报名注册工作。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张乾通过他人介绍与河南省焦作市人赵某某(已判刑)相识,对赵某某向其提出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方面对河南移民考生提供便利的请求予以应允,并收取赵某某现金1万元。同年,西峰育才中学将赵某某提供的18名移民考生报到被告人张乾处,其在明知该校补报的18名考生就是当初赵某某请托的事项后,未严格履行审查条件,使18名考生违规通过报名审核且取得准考资格证。2008年5月,在西峰隆达宾馆,被告人张乾给予赵某某18名移民考生准考证时收受赵现金1万元;5月7日,被告人张乾收到赵某某汇入其银行卡中3000元后,将其中2000元交给李某乙按赵某某请求代为18名移民考生预订客房,下剩1000元其个人收受;5月20日,赵某某以感谢被告人张乾在18名考生资格审查时提供帮助,并请求张乾在考场安排监考方面给予继续照顾,转入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20万元;5月27日至6月3日,被告人张乾以买房为由向赵某某提出借款,收受赵某某通过农行三次给其个人银行账户打款24万元。综上,被告人张乾共收受赵某某46.3万元。2008年6月5日,西峰育才中学安排18名移民考生入住宾馆,其均参加体检,并领取了准考证,且其中12名移民考生参加当年高考英语听力考试。同日,“高考移民事件”被告发,18名考生于次日离开西峰,当年均未参加高考。被告人张乾于6月6日被他人告知消息后,即向赵某某退还现金8万元。后赵某某以高考移民未办成,家长闹事为由要求张乾还款,张乾于6月12日、7月7日通过他人账户向赵某某退还现金14万元。2008年6月中旬,镇原县公安局对与“高考移民事件”有关联的人、事进行查处。2009年2月,被告人张乾接受镇原县公安局调查时向该局退款2.1万元。此后赵某某再次向被告人张乾提出还款,被告人张乾遂于2009年3月8日自拟两张还款说明。张乾给赵某某退还现金15万元时,让赵在还款说明上签字捺印,以虚假条据证实款项46.1万元已全部还清。实际被告人张乾退还赵某某现金应为37万元,案发后,公诉机关向镇原县公安局扣押2.1万元,向被告人张乾扣押7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案件线索交办函、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乾、赵某某个人基本信息情况。3、庆阳市西峰区教育体育局证明、庆阳市西峰区大中专委员会办公室证明证实张乾在西峰区招生办公室担任招生专干工作,主要负责全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考生报名及照顾加分项资格审查,外县返西峰零报考生的报名注册工作。4、庆阳市招生委员会关于调查外省籍考生的报告证实2008年6月5日省招办考务科接到河南温县考生的举报,称有20多名河南温县考生赴甘肃参加高考,请求公安部门组织调查。5、庆阳市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安排证实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员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甘肃省的外省籍考生不得报考;外地借读考生的户口,父母双方或一方及本人的户口必须在本县(区),且为常住人口,暂住或户口转来不足三年的,不得报考。同时证实,各县区要严格审查考生资格,确保公正公平,一是严格核对每个考生的一薄两证(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对有疑问的要分类登记,二是深入学校,和学生干部座谈,外地口音的学生情况,三是班主任对全班学生情况的介绍;四是对迁转的户口,社会散考的考生以及登记时有疑问的考生等情况,要逐人当面审查,听口音,问情况,看证件,或查学籍档案,对有疑问的考生户口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核查;高校招生报名有关户(学)籍问题的规定亦证实报名时应严格遵守的条件,其中之一为考生父母及本人户籍均属甘肃省的常住户,即户口从未办理外省迁移手续。6、报名考生名单反映出有18名考生从宁县转入参加西峰育才中学参加高考。其中文史考生为:张梦君、贺莎莎、秦金玲、林鹏、王怡苹、李慧毓、杨登坤、郑丽娟、誉淑伊;理工考生为:闫文凯、李今朝、孙敬言、申源、周雅琦、周晨光、王贝娜、曹鑫莉、薛晓。7、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苟某某于2008年6月证言证实,通过李某甲介绍,王某某、张某甲与赵某某相识,且王某某通过个人关系联系苟某某,三人为赵某某提供的外来人员誉淑伊,李慧毓,申源,杨登坤,王怡苹、周雅琦、周晨光、孙敬言、薛晓、李今朝、阎文凯,秦金玲、贺莎莎、林鹏、张梦君办理庆阳宁县户籍,同时张某乙通过熟人介绍为外来人员曹鑫莉、郑丽娟办理宁县户籍的情况。8、宁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镇原县派出所、华池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反映出薛晓、曹鑫莉、王贝娜、周晨光、周雅琦,申源,孙敬言、闫文凯、誉淑伊、郑丽娟、王怡苹、林鹏、秦金玲、贺莎莎、张梦君、李慧毓、杨登坤及李今朝共18人中其中16人均为甘肃省宁县户籍,且15人办理户籍时间为2007年12月,1人办理户籍时间为2008年6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电子数据打印件均证实上述人员中薛晓、王贝娜、周晨光、周雅琦,申源,李今朝、郑丽娟、曹鑫莉、闫文凯、誉淑伊、李慧毓、杨登坤、张梦君、秦金玲、何沙沙、林鹏、孙敬言共17人实为河南户籍;赵某某笔记本记载内容及部分移民考生家长户籍证明证实,王怡苹同其他17名河南移民考生父母基本信息及部分家长实为河南户籍情况。9、2008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及报名登记表证实上述18人已通过体检且在西峰育才中学名下报名参加高考;2008年普通高考准考证名单、准考证证实收回庆阳市西峰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的17个准考证;2008年高考英语听力考试等级成绩证实其中有12名移民考生已参加英语听力测试。10、2008年西峰区普通高考成绩名单证实18名移民考生高考成绩计为零。11、提取赵某某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用以证实2008年5月7日张乾取款3000元。1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赵某某于2008年5月20日给张乾汇款20万元,2008年5月27日给张乾银行卡转账20万元,2008年6月1日给张乾现金存款2万元,2008年6月3日给张乾银行卡转账存款2万元。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通过张乾个人银行存款情况查询,证实张乾于2008年5月20日收到赵某某汇款20万元,2008年5月27日收到赵某某转账20万元,2008年6月1日收到赵某某汇款2万元,6月3日收到赵某某汇款2万元。14、庆阳市粮贸饭店工作人员张甲、庆阳市永泰商厦工作人员赵某某证言证实李某乙在粮贸饭店、永泰商厦预定房屋及房费清算情况。15、银行卡取款凭证证实张乾于2008年6月6日从6228484020100797418卡内两次取款8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存款凭条证实2008年6月8日通过张乾账户给韩玉锋转账6万元,2008年6月8日韩玉锋现金存款3万元,2008年7月7日韩玉锋现金存款5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查询明细帐证实2008年6月12日通过韩玉锋银行卡向赵某某转账9万元,2008年7月7日通过韩玉锋银行卡内向赵某某转账5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中国银行取款凭证证实张乾于2009年3月8日分别在两处银行现金取款共4万元。16、张乾与赵某某于2009年3月8日制作的还款说明反映内容:①、2008年5月底,张乾因买住房向赵某某借款22万元,因住房没有买成,随后张乾分次当面把借款22万元全部还给赵某某,至2009年3月8日,张乾已还清借赵某某的所有款项。②、2008年5月,因合作办学有关事宜赵某某给张乾汇款24.3万元,但因最后的事宜未完成,张乾分次把汇款还给了赵某某,至2009年3月8日,张乾已还清赵某某所有款项。17、扣押清单证实公诉机关向镇原县公安局扣押张乾2009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镇原县公安局缴纳的2.1万元;向张乾扣押未退回给赵某某的7万元。18、证人王某甲证言,主要证实:他系西峰育才中学董事长。12月20几号,郭某某和一个人来办公室找他,拿了12个户口本及一个名单,共18个学生,户口全是宁县的,他答应让18名考生在他校报名参加高考,并安排李某乙办理,后郭某某拿来了6个户口本及18个考生的户籍证明,并说名单上的变化,他便把名单、户籍证明、户口本交给李某乙审查上报,同时他让李某乙直接和郭某某联系,并让李某乙严格审查。同时证实,按规定考生应持户口本、户籍证明、本人到教育局或学校亲自照相,且办学生学籍,并在考生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才符合条件参加高考。他曾跟郭某某联系过要见考生但一直没见,他怀疑这18名考生有问题,便把这18个学生准考证收回未让他们参加高考。19、证人郭某某证言,主要证实:他系镇原县育梁中学校长,2007年12月份赵某某来找他。拿的是宁县、镇原县的户口本,共31个户口本,要求在他处报名参加高考,其中有13个镇原的,他答应为这13个考生在镇原育梁中学报名,后又和赵某某直接到育才中学王某甲办公室,把赵某某介绍给王某甲,给其说办18个本市高二学生让参加高考,每个学生是2000元,王答应后,叫来副主任李某乙,并让李看的给这些学生报名参加高考。至于这18名考生的学籍档案,他问过赵某某,赵某某说他已经到西峰区教育局弄好了,这些学生的照片是赵某某通过网发来的。2008年4月份中旬的一天,他向赵某某要求见考生,赵某某向他说这些考生不是庆阳户籍的考生,他便给李某乙打电话说这些考生不是庆阳户籍学生,可能要出问题。同年5月25日,他让李某乙在考前给这18名考生登记客房,李说已经有人让他联系这事了。20、证人李某乙证言,主要证实:他系西峰育才中学副主任。2007年12月27日,他们学校董事长王某甲把他叫到其办公室,当时郭某某也在场,给了他一个名单,名单上有13个人,让他把这13个学生的高考名报一下,他看了名单后,感到不放心,王某甲说出了问题由其负责。之后这份名单取消了4个人,增加了9个人,变成了18个学生。他在审查身份时,发现几个学生的户口迁入时间不够,另外这些学生没有学籍,王某甲给他说郭某某已在教育局弄好了,让他把数据往教育局报。他就把这些学生的照片拷贝到“U”盘上,带上户口本及户籍证明到教育局招生办去找张乾、齐超,这两个人具体验收照片、户口本、确认学生身份,并要求与本人见面,他们二人验了之后没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见学生,审查通过了,另外,张乾让他在其处拿了2000元为这些学生登记住宿,他便去登记了18间房子,登记在粮贸饭店,同时证实采集照片的时候必须要和学生见面,当面到教育局或学校亲自为考生采集照片,而准考证的发放也要考生本人领取或由班主任领取。21、证人祁某证言,主要证实:张乾在西峰区招生办的岗位职责是负责高考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照顾加分项的资格审查、协助做好高考考点、考场的布置、考生的体检、建档录取工作。2008年高考结束后不久,张乾被镇原县公安局带走调查,听说是因为高考移民的事情把他牵扯在内,后来张乾给镇原县公安局交了2万多元的罚款,给找其办高考移民的人退了二十几万元。同时证实,当时交到他们招生办的那些学生材料不太齐全,但那些学生都没有参加考试,因为考试前一两天庆阳市公安局、教育局就已经开始调查了,育才中学的校长也得到了风声,把那些考生中17个人的准考证收回,只有一个人没有收回来,但是那人也没有参加考试。22、赵某某证言:①、在侦查阶段主要内容:2007年,他通过朱天杰认识了张乾,一天在西峰的隆达宾馆房间内,他给张乾说了要办理高考移民的事情,让张乾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时提供帮助,以便顺利通过审查,张乾答应后,他当着朱天杰的面给张乾1万元现金;2008年5月份的一天,还是在隆达宾馆房间内,张乾把高考移民学生准考证给了他,他给张乾1万元现金;还给张乾汇款3000元,后来他向张乾提出办理高考移民学生较多,就给张乾汇款20万元。2008年6月初,他知道温县有人举报高考移民的事,他给张乾打电话让在西峰这边帮忙,又分两次给张乾寄了4万元。同时,在他和张乾认识后,张以买房为名给他打电话向他借款,他考虑到张在招生办工作,能够为他办理的河南籍考生报名提供便利,也想着为以后和他继续合作办学铺路,在张乾答应想办法让这些学生参加高考后,他就给张借了22万元。其中20万元属转帐,2万元如何给的他记不清了。但对两张还款说明上的数字表示认可,共计应为46.3万元,这些钱大多数是转账,在高考移民的事情被调查后,张乾给他退过钱,有现金,也有转账,但是没有退清,还差几万元,究竟是几万元,他现在记不清楚了。②、其在庭审中证言,他共付张乾46.1万元,两次给付现金2万元,通过银行卡打款3千元让张乾给考生订房间,给付的20万元是为与朱天杰合办复读班,让张乾帮忙,同时高考前张乾向他提出借款,他考虑到想与张乾搞好关系,长期合作办高考移民,就给其借款了,至于借了多少,他记不清,以查证为准;在学生都来西峰参加高考时,张乾给他说了高考移民事发,先后给他还了几次款,下剩大概二、三万元未还。23、被告人张乾供述,①、在侦查阶段及个人自述材料供述,主要内容:2008年3月初,通过别人介绍,他认识了赵某某。有次,在西峰隆达宾馆见面时,赵某某说有一些外县的学生想在他们招生办报名参加高考,让他看的办一下,并拿出考生的户籍证明和户口本让他看,他说这些学生如果报到他们辖区的哪个学校就可以。赵某某说自已看的去办,并给他现金2万元,当时他就听出赵某某的口音是外地的,后来对其提供的这18个考生审查时,因为是赵某某事先说过的,他知道这些学生根本未在报名学校就读,就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5月初,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帮忙给外县参加高考的娃娃们找个住宿的地方,并给他提供工行卡号的银行卡上打了3000元,他取出钱后,给李某乙2000元,让李订宾馆去,剩下的1000元他零花用了;又过了十来天,赵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说那些考生都是亲戚的孩子,今年想在庆阳考个好的成绩,希望他在资格审查和考场安排、监考的方面予以照顾,并说一个娃娃1万元给他打点款让他花销将事办好,随后赵某某又往在他之前提供卡号的银行卡上打了20万元,高考前几天,赵某某说怕钱不够用,并说有几个娃娃要重点关照,随后又分两次给他卡上打来4万元;同时,他觉得赵某某在高考移民的事情上有求于他,就以给老人买房子为由打电话向赵提出借二、三十万元,赵某某答应后就给他提供的在农行办理的银行卡上打了20万元。之后在高考的前一天,赵某某来找他,让他找监考老师给这些考生传夹带,并说娃娃家长把钱都掏了,也已把钱打到他的卡上。他当时没答应,赵某某让他再想办法,当天下午,招办主任祁某就把他叫到办公室,给他说育才中学报的18个娃娃,全是高考移民从外省来的,被人举报了,并问他拿没拿人钱,他当时吓坏了,跑到银行分两次取了8万元,在金融宾馆住的客房里全部退给了赵某某;过了几天,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家长闹着呢,并提供建行的卡号让他赶快把剩下的钱打过去,他就通过他丈母娘建行的卡给赵某某提供的卡号上打过去5万元;2009年2月底,镇原县公安局找他询问,他当时并没讲实话。镇原县公安局没收他非法所得2.1万元;过了一段时间,赵某某打电话讲自已从看守所出来了,要给学生家长退钱,让他退钱,他害怕闹到纪委对他不好,就在2009年3月8日,他给赵某某再还了4万元钱,并让赵某某在他打的两张还款说明上把字签了,当时他写这两张还款说明是不想让人知道他拿赵某某的钱跟赵在高考移民的事情有牵连。他先后收了赵某某给的46.3万元,其中有2万现金,其余的全部都是转账。在这两份还款说明上填写的款项数额绝对是准确的,但所写他将赵某某的钱都还清了不是事实,实际上他给赵某某退了37万元,2.1万元交给镇原县公安局了,2000元交给了李某乙,还有7万元没有退给赵某某。②、其在庭审中供述,第一次与赵某某见面,赵说有几个娃娃要报名参加高考,让他帮忙报名,给他1万元;第二次他把准考证拿给赵某某时,赵给他1万元;第三次,赵某某说给他点零花钱,同时让他在考场、座位安排得好点,给他打款二十万元;他因给老人想买一套房子,就向赵某某借钱,赵就通过农行给他借款24万元。他未写借条。他也收到赵某某给的3000元。他共拿了赵某某46.1万元,部分存在银行内,有一、二十万放在家里的地窖里。高考前,6月5、6日,他听人讲高考移民案发,就在6月6日与赵某某见面,给赵还8万元,又通过他人账户给赵转款两次,一次5万、一次9万;2009年2月,在接受镇原县调查时退缴2.1万元;2009年2月底,赵某某要他还款,他就在3月8日给还赵现金15万元,总计还款37万元。两份还款说明总金额是对的,但把事项写反了,借款应为24万元。综上证据,被告人张乾明知赵某某请托的18名移民考生不具备报名条件而未严格按照规定审查致18名考生取得高考资格,在赵某某提出请托事项后收受赵22.1万元及向赵“借款”24万元,“高考移民事件”发生后主动向赵或在赵催要下退还37万元的事实,均供认不讳;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张乾提出为18名移民考生在资格审查、考场座位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时,给付张现金及为18名移民考生顺利通过报名审查且与张搞好关系便利高考移民给张借款共计46.1万元,“高考移民事件”被告发后,张乾向其还款的事实;招生报名工作安排证实暂住或户口转来不足三年的人员,不得报考;庆阳市招生委员报告证实2008年6月5日河南温县考生举报有20多名本县考生赴甘肃参加高考;报名考生名单证实有18名考生从宁县转入西峰育才中学参加高考;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苟某某于2008年6月中旬在镇原县公安局调查时所作证言证实为外省学生违规在宁县办理户籍;证人王某甲、郭某某、李某乙、祁某于2008年8月在镇原县公安局调查时所作证言证实张乾在招生办负责高考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等具体职责,这18名考生并没有达到报名条件,在本地入户时间不长,且无学籍,也未对本人采集照片,但张乾审查时未提异议就通过了,且李某乙为这些考生预订了房子;宁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电子数据打印件证实有16名考生虽有宁县户籍但录入时间均不满一年,17名考生实为河南户籍,1名考生亦属外来移民学生;考生体格检查表、报名登记表、准考证名单、英语听力考试等级成绩证实18名考生通过体检且已顺利报名并取得高考准考证,12名移民考生已参加英语听力测试;高考成绩名单证实18名移民考生高考成绩计为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凭证、还款说明证实张乾与赵某某资金来往情况,赵某某给付张乾共计46.1万元,张乾于2008年6月6日、6月12日、7月7日、2009年3月8日共退还37万元;扣押清单证实公诉机关扣押9.1万元;据此,被告人张乾在高考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并接受他人现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张乾行为不符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且受贿后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应择一罪从重处罚,不应数罪并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乾作为从事国家高考招生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着做好庆阳市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等相关工作的职责,其在明知河南籍人赵某某请托报名的考生,非西峰育才中学就读学生,无学籍档案,且户籍录入时间不足一年,亦无当面采集本人照片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给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取得准考资格且部分参加英语听力测试,其行为已严重扰乱招考工作的正常秩序,给国家招考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确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同时,被告人张乾在赵某某提出具体请托事项时或在请托后,收受贿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并利用职务便利对部分许诺予以实现的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故应对被告人张乾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被告人张乾收取的20万元与高考移民无关,根据证人赵某某当庭证言应属联合办学费用,且在无任何部门查处张乾受贿前已将款退清,不属受贿款,收取的24万元属借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乾在侦、审中均稳定供述2008年5月20日收受赵某某给付的20万元,是在赵为18名移民学生能够顺利通过高考向他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之后,且有对证人赵某某合法取得的庭前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张乾明知赵某某所送20万元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对证人赵某某当庭作证该20万元属给付被告人张乾的合作办学费用,因与其庭前证言相悖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亦与张乾稳定供述不符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应认定2008年5月20日张乾收受的20万元为受贿款;被告人张乾在赵某某向其提出请托之后,高考之前又以买房为由向赵借款,赵基于利益需求积极为其借款24万元,双方行为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属以借为名行索贿之实。同时结合本案事实分析,被告人张乾与赵某某居住、工作分别为两省,通过他人介绍相识不足三月,遂因买房通过电话联系产生大额借款,既无书面借据,亦无任何还款保证,且借款并未用作买房事由,明显违背常理,与客观事实不符,故能够印证24万元不属借款,实为受贿款;另被告人张乾自制的还款说明混淆款项性质、虚证还款数额,用以掩盖其收受、索取贿赂事实,赃款未全部退清事实,进一步印证上述合计46万元实属贿赂款;被告人张乾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客观上收受他人现金,且其收受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交易关系,受贿行为已完成。被告人张乾因“高考移民事件”被告发,为掩饰犯罪、逃避法律惩处,在公安部门对“高考移民事件”关联人、事查处前及对其自身行为查处时,陆续退还大部分赃款,存在退赃情节,但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收取预定客房后下剩1000元不属受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乾受赵某某委托为考生预订客房,其行为与职务无关,且无受贿故意,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此1000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不按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为外地高考学生在本地顺利通过资格审查且取得准考资格提供帮助,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确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告人张乾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6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乾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案件事实,可从轻处罚,全部赃款现已退还,且无劣迹、前科,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乾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余文科审 判 员  李旭霞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冶晓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