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河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惠敏与被执行人金昌大祥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敏,金昌大祥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惠敏,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人。被执行人金昌大祥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惠敏与被执行人金昌大祥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金昌大祥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惠敏借款19719元。被执行人金昌大祥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尚宏审 判 员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