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周楚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周楚强。被执行人张优科。被执行人朱思华。申请执行人周楚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优科、朱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优科、朱思华所有的相应价值762853.03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粤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