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671号原告曹某,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峥嵘,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丰,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某,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