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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刘姣艳与宁乡县沩山漂流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姣艳,宁乡县沩山漂流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641号原告刘姣艳,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治国,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沩山漂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姣艳诉被告宁乡县沩山漂流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姣艳于2013年12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姣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5元,减半收取2628元,由原告刘姣艳负担。审 判 长  袁建英审 判 员  谢寅斌人民陪审员  陶孝坚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