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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再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顾云江与朱斌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顾云江,朱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民再初字第0007号原审原告顾云江。原审被告朱斌。委托代理人季某。原审原告顾云江与原审被告朱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2002)泰广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泰民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原审原告顾云江、原审被告朱斌及其诉讼代理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2002年5月14日,原审原告顾云江诉称,朱斌以泰兴宝丰责任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处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发电机组租赁合同两份,约定租用90千瓦发电机组一台,每天租金180元,租用50千瓦发电机组两台,两台每天租金160元,朱斌预付了押金5000元。计算至2002年4月3日,尚欠租金223140元。请求判令终止租赁合同,返还90千瓦发电机组一台、50千瓦发电机组两台,判令朱斌给付租金223140元。原审被告朱斌在原审中未答辩。原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原告顾云江所诉事实一致。原审认为,顾云江与朱斌所签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朱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因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出租人顾云江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顾云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遂判决:一、原告顾云江与被告朱斌于2000年5月30日所签订的《租用发电机组协议书》两份终止履行。二、被告朱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顾云江发电机组租金223140元(计算至2002年4月3日)。三、被告朱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顾云江50千瓦发电机组两台、90千瓦发电机组一台。如被告不能返还,则赔偿机组价款70000元。诉讼费10990元,由被告朱斌负担。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顾云江称,泰兴宝丰责任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处并没有在两份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朱斌在合同上签字并由朱斌预付5000元押金,三台发电机组也是朱斌用卡车运走的,朱斌应该承担返还发电机组、支付租金的民事责任。原审被告朱斌辩称,我是泰兴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普通职工,我受公司委托与顾云江签订两份发电机组租赁合同是事实,我代公司交了5000元押金也是事实,三台发电机组也是由我负责运输到公司在吉林省的工地上。两份租赁合同都是由顾云江提供的制式合同,两份合同的首部承租人一栏,顾云江均填写了:“泰兴宝丰责任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处”,说明顾云江是明知承租方为泰兴市宝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我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由泰兴市宝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本院再审查明,朱斌系泰兴市宝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0年5月30日,朱斌受公司委托与顾云江签订发电机组租赁合同两份,合同是由顾云江提供的制式合同,在合同的首部承租方一栏,顾云江均填写了:“泰兴宝丰责任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处”,朱斌在两份合同的右下方承租方代表一栏签名。两份合同约定了租用90千瓦发电机组一台,每台每天租金180元,50千瓦发电机组两台,两台每天租金160元。朱斌代公司交了5000元押金。三台发电机组由朱斌负责用卡车运至公司所在的吉林省工地上。顾云江也先后指派了五名职工至泰兴市宝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省工地负责发电机组的维护和运转。另查明,泰兴市宝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2月6日吊销登记。本院再审认为,从2000年5月30日两份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来分析,应该认定承租方系泰兴市宝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斌在合同上的签名、代交押金、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均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泰兴市宝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返还租赁物、支付租赁费用的民事责任。顾云江要求朱斌返还租赁物、支付租赁费用的诉称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2002)泰广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顾云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90元,由原审原告顾云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判长  倪小飞审判员  孙玉成审判员  刘年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