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连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俞才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才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连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才,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福清市。2013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才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俞才虚构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了福建省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长汀县城关经济开发区一号地的一期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的事实,以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害人邱某某的名义,与邱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先后两次骗取邱某某定金共计人民币29万元后予以挥霍。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俞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俞才辩称,其确有和优力德公司一方协商承包事项,优力德公司让其先行融资,其没有编造承包事实,其从邱某某处拿到的29万元全部用于后期融资。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俞才虚构其设立的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了福建省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长汀县城关经济开发区一号地的一期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的事实,以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害人邱某某的名义,与邱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先行支付工程押金人民币30万元。后邱某某与其合股人林某某等于协议签订当天筹到现金人民币26万元支付给被告人俞才。在上述工程建设项目已被中木集团承包后,被告人俞才仍催促邱某某将剩余款项交齐。2011年2月13日,邱某某再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连江县支行浦口分理处将3万元人民币汇给俞才。上述骗得款项均被俞才用于个人挥霍。2013年3月6日,被告人俞才在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羁押在鄂托克旗看守所。2013年3月1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押解回连江县看守所。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害人邱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1月初,福建恒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俞才说他公司承包了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汀的厂区建筑工程,现他将这个工程发包给其,并安排他公司的工作人员肖某某与其一起到长汀县城关经济开发区看了工程工地所在位置。其回到连江后,俞才就一直电话联系其问承包意愿,还多次到其家里商量承包事宜。后其同意承包,并于2011年1月25日,与俞才在其公司内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总造价约一亿三千万元,发包方(甲方)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才要求其以福建省长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作为承包方(乙方),俞才作为甲方在法人代表上签名并加盖“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其作为乙方也在协议上签名并捺手印。俞才说2011年2月26日其就可以进场施工。后俞才要求其支付工程押金30万元。签订协议当天,其在福州与合伙人林某某、杨某某等人一起筹集现金26万元拿到俞才公司交给他。俞才写了一张收款收据给其。签订协议及支付工程押金时,肖某某都在场。之后,俞才多次催促其将剩余4万元的款项交付给他。2011年2月13日,其通过连江浦口农行汇款给俞才3万元,合计支付俞才29万元。2011年2月26日后,其发现优力德电梯制造厂区的施工已开始剪彩准备动工,但俞才仍未通知其进行施工。俞才推说等到剪彩结束就可进场施工。又过了2个月,其发现已有一批施工队进场施工,俞才再推说等其他工程队完成500万的工程量后,再由其进场施工。其发现事情不对,要求俞才退还押金29万元,但他一直以各种借口推拖。2011年8月其到俞才公司找他,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其才发现自己被骗,之后一直无法与俞才取得联络。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初,其和邱某某合股投入俞才所属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福建优力德电梯厂区工程,其和邱某某约定各出一半资金。俞才安排他公司员工与邱某某等人去长汀的工地,其和杨某某等人也有去。俞才说到2011年2月26日,邱某某就可进场施工。2011年1月25日,邱某某与俞才在连江城关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俞才要求先付工程押金30万元。协议签订当天,其和邱某某等人一起筹了26万元现金到俞才公司支付给他,俞才出具了一张收据并盖恒祥公司公章。2011年2月13日,邱某某通过连江浦口农行汇给俞才3万元。2011年2月26日左右,其与邱某某又到长汀县工地,发现优力德厂区施工已经开始剪彩准备动工,但俞才未通知他们施工。后经多次追问,他们才知道被俞才骗了。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1月,俞才与邱某某在连江城关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将他公司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接的位于长汀县城关经济开发区一号地的福建优力德公司厂区工程转包给邱某某。邱某某有邀请其入股参加,其同意了。邱某某与俞才签订协议当天其和邱某某、林某某等人筹了26万元现金给俞才作为工程押金。其他证言与林某某证言基本一致。4、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份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俞才,俞才聘其在他的“福建恒祥投资有限公司”协助管理,未约定工资。2009年至2011年左右其在该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没有什么业务。直至2011年底,因俞才交不起房租,公司办公场所被业主强行进入。其工作期间没有拿到工资。俞才有与邱某某签订了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关于长汀制造厂区的工程承包合同,他们还签订了合同,俞才收了邱某某支付的押金款。俞才还让其与邱某某等人一起去长汀工地,并和邱某某等人说优力德公司人员在龙岩开会无法到场。其在工作期间都没有看到俞才和优力德公司的人联系过。5、证人俞某某证言,证实俞才是其父亲。福建恒祥投资管理公司是俞才2008年5月通过“二哥”办理的公司注册登记手续。俞才根本没有注册资金,且他还欠“二哥”办理手续费。其没有参与该公司投资或管理。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股权登记签字不是其签的。6、被害人邱某某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证实2011年1月25日,俞才以福建恒祥公司法人代表名义,将福建优力德公司厂区工程承包给邱某某施工,并约定由邱某某支付定金30万元人民币。7、收款收据,农业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农业银行连江县支行查询清单,证实俞才于2011年1月25日出具给邱某某金额为30万元的收款收据,内容为收取福建省长汀一建邱某某建筑工程施工押金,加盖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印章;俞才的农业银行卡于2011年2月13日在连江县支行浦口分离处存入3万元。8、福州市工商局提供的企业档案查询资料、福建省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证实福建省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13日,营业期限至2010年7月15日,法定代表人俞才,原实收资本为120万元,后变更为600万元,经营项目为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隧道工程、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建材的批发、代购代销。该公司由俞才出资510万元,持股85%,沈某某(江苏省海门市刘浩镇锦明村九组2号)出资90万元,持股15%,2010年7月5日沈某某股权变更为俞某某。该公司住所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39号吉翔双子星大厦1号2号楼连体02商场A区。9、福州市工商局提供的公司年检报告书,证实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2010年均有申请年检。10、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连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情况查询结果、税务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证实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税务机关为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安泰税务分局,该公司自办理税务登记至今,销售收入及应纳增值税和应纳所得税均为零元。11、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该公司未与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俞才签订任何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合同。该司工程于2011年1月30日发包给福建省中木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于2011年11月份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不存在俞才做该司工程的事实。12、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工程施工承包范围与俞才和邱某某签订的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承包范围完全不同。13、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与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俞才无任何业务往来,邱某某亦非其公司工作人员,邱某某并未挂靠其公司承包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长汀县城关经济开发区一号地的工程项目。14、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与福建优力德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位于长汀县城关经济开发区的工程项目,在此之前与期间从未与俞才及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议、约定任何工程承包、转包等协议。15、办案说明,证实俞才无法提供和其商量承包工程的优力德公司负责人信息及公司合股人沈某某的信息。1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公安局棋盘井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6日20时40分许,该所接报警称有人没有使用本人身份证入住棋盘井笳涛商务宾馆。该所民警要求入住该宾馆的俞才出示有效证件,但俞才不肯出示,后被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后俞才出示身份证,经比对,民警发现此人系网上逃犯。17、被告人俞才在侦查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5月23日在福州注册登记成立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成立至今均未对外营业,没有任何收入,也未缴纳任何税费,2012年至案发公司未年检,后因无钱交租金,被业主强行进入。福州市工商局调取的恒祥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材料中有关俞某某的股权变更及出资等书面材料是其虚假变更的。沈某某是其朋友,她的股东登记也是其私自操作的。其经朋友介绍知道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厂区有一个工程在长汀县城关经济开发区并认识了优力德公司的几个负责人。2010年4月优力德公司的人让其帮忙融资进行厂区建设,说如果融资能够到位,就有将工程给其承包。后其有通过银行关系融了一部分资金,优力德公司答应将厂区工程给其进行总包建设并形成书面材料。后其经中介人肖某某介绍认识了邱某某,并准备将工程分包给他,还让肖某某带邱某某等人去优力德公司位于长汀城关的厂区工程去现场考察。经过与邱某某多次商讨,其以福建恒祥投资管理公司名义,将优力德公司工程分包给邱某某,并于2011年1月25日在自己的公司与他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当天收取邱某某等人26万元押金,还向他出具了一张收取30万元押金的收款收据。后邱某某还在连江县通过连江浦口的农行转账给其3万元,共付给其29万元。工程押金款都用到项目的前期融资开支了。2011年其都有和邱某某联系。2012年因其在山西与人吵架,怕别人报复,所以将手机号码换了,没保存邱某某号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能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达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俞才辩解其没有编造承建事实,确有和优力德公司协商承包位于福建省长汀县城关经济开发区一号地的一期厂区工程建设项目,其从邱某某等人处获得的工程押金款系用于后期融资使用的意见,经查,优力德电梯制造公司已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没有将工程发包给俞才及福建恒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且在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人肖某某的证言亦可印证该事实,故该辩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俞才继续退赔被害人邱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等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9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何吾勇代理审判员  卞丹郦人民陪审员  周志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琦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