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吕德中与吕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中,吕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2114号原告:吕德中,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戴启,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光,男,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原告吕德中与被告吕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德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金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吕金光于2012年元月26日向原告借款236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并出具借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的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诉讼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236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合议庭经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被告吕金光向原告吕德中借款236000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没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吕金光因资金周转2012年元月向吕德中借款贰拾叁万陆仟元(236000.00)元人民币月利息为百分之壹。借款人吕金光2012年元月26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吕金光向原告吕德中借款236000元整,事实清楚,虽原、被告之间没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被告还款。但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拒不还款,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金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吕德中借款2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70元由被告吕金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永贤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汉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