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刑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司贵彬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终字第00034号抗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贵彬,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7日释放。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27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承德县看守所。隆化县人民法院审理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司贵彬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7日作出(2013)隆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司贵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司贵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原审被告人司贵彬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司贵彬主要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抢劫罪与事实不符且缺乏相关证据,形不成完整证据链。2、一审法院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以及DNA检验报告,在没有上诉人供述及其它重要证据的情况下而直接认定上诉人抢劫罪成立,是否有草率之嫌,请求撤销一审对上诉人抢劫罪的判处,按盗窃罪定罪量刑。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主要提出一审判决中未认定被告人司贵彬抢劫中“入户”的事实,仅以抢劫罪判处司贵彬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隆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丛云峰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