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1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秦秀富与重庆西铝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秀富,重庆西铝建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1739号原告秦秀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士才,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良艳,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西铝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0428710-5。法定代表人罗晓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祥勇,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被告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秀富诉被告重庆西铝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秀富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秀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秀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秀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