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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头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新疆圣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俞国才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新疆圣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752号绿谷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侯德群,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俞国才,男,汉族,现年40岁。申请人新疆圣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俞国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圣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俞国才价值166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吴万新、李玉玲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圣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俞国才价值166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吴万新名下房屋一套。三、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李玉玲名下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