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沙存兰申请执行胡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存兰,胡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沙存兰,女,1945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金平,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沙存兰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7016元及该款按中国农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偿还欠款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3元。本案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款确定为11293元,被执行人每月偿还1000元,至还够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金平银行存款11293元。从2013年12月起每月扣划1000元,至扣够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