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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修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余昌兰与徐盛桃健康权纠纷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昌兰,徐盛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初字第120号原告余昌兰,女,193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卫东,修水县山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盛桃,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昌兰与被告徐盛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昌兰以其与被告徐盛桃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徐盛桃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昌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昌兰负担。审判员  陈飞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衍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