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余昌兰与徐盛桃健康权纠纷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昌兰,徐盛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初字第120号原告余昌兰,女,193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卫东,修水县山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盛桃,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昌兰与被告徐盛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昌兰以其与被告徐盛桃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徐盛桃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昌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昌兰负担。审判员 陈飞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衍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