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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商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临朐县鼎宝制盖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润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鼎宝制盖有限公司,山东恒润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079号原告临朐县鼎宝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仲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华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锋,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恒润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二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鼎宝制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润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鼎宝制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艳红审 判 员  吴绍生人民陪审员  刘学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