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凤芝与桑兴华、桑德华等侵权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芝,桑兴华,桑德华,桑丕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胡凤芝。被告桑兴华。被告桑德华。被告桑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芝诉被告桑兴华、桑德华、桑丕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桑兴华、桑德华、桑丕军银行帐户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4000元及第三人贾洪波所有的鲁V×××××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桑兴华、桑德华、桑丕军银行帐户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新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