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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盘锦瑞生运输有限公司诉郭传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瑞生运输有限公司,郭传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436号原告盘锦瑞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育国,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传杨。委托代理人候微,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盘锦瑞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传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23日签订土方运输合同书,原告将中铁二十局锡乌铁路路基运输土方工程承包给被告,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原告预支工程款。2009年7月18日被告擅自撤出工地,经核算原告多支付被告工程款481,856.44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未予返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多付工程款481,856.4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于2013年10月8日经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盘中民再终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本次起诉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应当申请再审。故原告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瑞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8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