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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6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北京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06444号原告北京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丽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兴臣,村主任。原告北京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常丽敏及委托代理人王旭与被告的村主任王兴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合作开发中高档老年公寓合同书。该合同书载有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等。我公司给付被告150万元保证金,因被告的原因,该合同未能履行,被告退还我公司90万元。后双方于2012年7月14日签订废止协议,终止前述合同,同时确定被告应向我公司偿还欠款60万元,尽快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该义务,我公司屡与被告协商此事未果。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我公司支付欠款60万元。被告辩称:我现任该村主任职务。双方签订合作开发中高档老年公寓合同书的事情是前任村主任景宪海参与的。签订合同书后,原告给付我村委会150万元,由于合同无法履行,我村委会已退还原告90万元,尚欠原告60万元的,但现在没有给付能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开发中高档老年公寓合同书,约定:一、被告提供本村的原中学校校址、养猪场、原日商厂房三块建设用地,原告提供资金开发建设高档老年公寓。二、上述开发建设用土地,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一个月内,原告给付被告250万元保证金。合同书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150万元保证金。合同无法履行后,被告退还原告90万元。2012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废止协议,约定:因有关合作开发手续短期内办不下来,经双方研究同意,终止后北宫村委会与北京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老年公寓的合同。尚欠常丽敏60万元,后北宫村委会尽快筹集归还。后被告未返还该款,2013年11月15日,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认可尚欠原告60万元,但无偿还能力。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北宫村委会与北京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中高档老年公寓合同书、关于后北宫村委会与北京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老年公寓合同废止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承认欠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北京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六十万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宝金人民陪审员  王振江人民陪审员  任荣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