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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八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宝江、程龙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宝江;程龙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八民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化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春生,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宝江,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程龙翠,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 原告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宝江、程龙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于案情复杂,原告申请对涉案财产予以保全,因此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宝江、程龙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方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