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八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宝江、程龙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宝江;程龙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八民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化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春生,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宝江,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程龙翠,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 原告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宝江、程龙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于案情复杂,原告申请对涉案财产予以保全,因此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宝江、程龙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方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