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朝伦与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伦,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37号原告:徐朝伦,男,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陈之慧。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人:江大军,经理。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安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伦与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朝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朝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朝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凌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