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袁财利与被告杨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财利,杨薛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袁财利。被告杨薛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财利与被告杨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财利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财利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1350元,由袁财利负担。审判员 唐华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