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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袁财利与被告杨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财利,杨薛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袁财利。被告杨薛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财利与被告杨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财利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财利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1350元,由袁财利负担。审判员  唐华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