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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柳方元审判员  王 众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