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9-10-14
案件名称
李连西与时林峰借款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连西;时林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李连西,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胡建博,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林峰,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原告李连西诉被告时林峰返还本金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连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琳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