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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9-10-14

案件名称

李连西与时林峰借款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连西;时林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李连西,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胡建博,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林峰,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原告李连西诉被告时林峰返还本金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连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琳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