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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崔桂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桂香,巩耀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保字第517号申请人:崔桂香,女,生于1964年12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巩耀庆,男,生于1974年1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涉案鲁AGJ8**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保全金额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涉案鲁AGJ8**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倩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