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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新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与赵志超、泰安海普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赵志超,泰安海普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新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天门大街****号。负责人:胡敏,行长。被申请人:赵志超。被申请人:泰安海普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忠,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与被申请人赵志超、被申请人泰安海普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志超、被申请人泰安海普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对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礼翔审判员  田雅君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