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吁海林与熊全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吁海林,熊全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吁海林,男,汉族。被告:熊全得,男,汉族。原告吁海林与被告熊全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吁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全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1年6月21日,被告在我家中问我借29500元现金,当时答应几天内归还。后我多次打电话催他还款,他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为此我只有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我的借款29500元。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被告书写的欠条,证实被告欠原告29500元的事实。被告熊全得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但在本庭向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上承认,欠原告的钱是事实,已还3000元,至今尚欠26500元。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朋友关系,约在五、六年前,被告向原告借款数万元,后陆续归还了一部分。2011年6月21日,双方就曾借款进行了一个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29500元的欠条,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此后,被告归还了原告3000元,但原告未出具收条。至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6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被告在本院作的询问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全面按约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遭拒,对此纠纷的产生,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65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全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吁海林的欠款26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吁海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