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冠商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与南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南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商初字第1725号原告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立泽,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伟晓,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波,农民。原告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塑胶)诉被告南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立泽、高伟晓和被告南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5日,被告南波与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沃支行(以下简称润昌商行)签订了借款30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6月10日,并约定了利息。原告为被告的此笔贷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致使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替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30046.83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330046.83元,并支付自垫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南波辩称:我从信用社借款属实,原告给我提供担保属实,原告替我还款属实,但我没钱还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被告南波与润昌农商行签订(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沃支行)个借字(2012)年第00100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南波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5日到2013年6月10日。同一天,原告华通塑胶与润昌商行签订(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沃支行)个借字(2012)年第00100号《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华通塑胶为被告南波向润昌商行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2012年6月25日,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沃支行将30万元转存到被告南波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南波未偿还借款。2013年3月20日,原告华通塑胶替被告南波偿还借款利息10400元;2013年6月18日,原告华通塑胶替被告南波偿还借款利息12437.01元;2013年7月24日,原告华通塑胶替被告南波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307209.82元;以上共计330046.83元。2013年10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330046.83元及同期人民银行利息。另查明,2012年6月8日至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内贷款年基准利率为5.85%(月利率为4.875‰)。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一份、担保合同一份、借转存凭证一份、还款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润昌商行与原告华通塑胶、被告南波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润昌商行依约向被告南波提供了借款,被告南波亦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润昌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南波不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华通塑胶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南波偿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自垫付之日(10400元从2013年3月20日开始计算;12437.01元从2013年6月18日开始计算;307209.82元从2013年7月24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4.875‰,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本金330046.83元及利息(10400元从2013年3月20日开始;12437.01元从2013年6月18日开始;307209.82元从2013年7月24日开始,均按月息4.8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过付日)。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沙元军审判员 周丽娜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