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曹景贵与闫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景贵;闫广明;曹景贵;闫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曹景贵,男,1953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闫广明,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景贵诉被告闫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被告闫广明所有别克牌吉ARF668号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闫广明所有别克牌吉ARF668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转让、赠与、抵债、毁损。二、依法对原告曹景贵名下的、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处、账号为0710513011009800905065的存款36,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