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利川帝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季军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帝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曹季军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1827号原告利川帝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六合路62-64号。组织机构代码:56833138-X。法定代表人徐泽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建军,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季军,系恩施州曹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利川帝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季军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利川帝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帝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帝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利川帝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韶华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