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游执查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游执查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盐亭县麻秧乡下月园村。法定代表人郑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三十一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安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4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353894.53元(其中工程款234610.83元,利息32414.90元,违约金76948.80元,诉讼费4820元,执行费5100元)或查封、扣押或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