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中刑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廖健抢劫罪,廖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娄中刑执字第1392号罪犯廖健,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提出,罪犯廖健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提出罪犯廖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李晓叶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