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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鸿春与被执行人李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鸿春,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073-2号申请执行人:汤鸿春,男,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李虎,男,住所地: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鸿春与被执行人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虎在中国邮政银行繁昌县支行存款人民币4900.00元整。帐号:(603622001202550XXX)期限六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