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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1314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2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候建博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