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1314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2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候建博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