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初字第759号原告娄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唱歌乡。委托代理人张腾飞,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云昙乡街道。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0元,减半收取231.25元,由原告娄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