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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肖某,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周某,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瞿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