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集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与郭韶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郭韶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文达路八号之一2楼,组织机构代码:15518347-0。法定代表人金云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凌剑,男,汉族,公司员工。被告郭韶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韶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愿意私下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芳芳代理审判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蔡 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超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