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保字第0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鲁恒树与束克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恒树,束克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002-3号申请人:鲁恒树,男,196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束克道,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鲁恒树因与被申请人束克道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村朱庄组的一套住房(房地权皖舒字第××号,建筑面积201.64平方米)作为担保。2013年12月23日,鲁恒树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鲁恒树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