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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沟民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瑞诉被告何玉英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沟民初字第01569号原告赵瑞,男,1960年10月22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何玉英,女,1957年4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赵瑞负担。审判员  季文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