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沟民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瑞诉被告何玉英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沟民初字第01569号原告赵瑞,男,1960年10月22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何玉英,女,1957年4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赵瑞负担。审判员 季文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