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中民二终字第02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高秀兰与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秀兰,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邓渊华,邓焕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中民二终字第02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秀兰。委托代理人赵力行,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慧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海虹。委托代理人董鹏。原审被告邓渊华。原审被告邓焕文。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力行,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秀兰与被上诉人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萃可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秀兰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0年7月邓建军进入西安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西库上班,担任装卸工。2010年12月,西安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将装卸业务外包给西安三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2年3月又将该业务外包给陕西栋梁之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邓建军的劳动关系是否随之转移,应当追加陕西栋梁之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才能查清邓建军是否与陕西栋梁之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审法院未追加陕西栋梁之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高秀兰。审判长 邵永利审判员 杜佳秋审判员 雷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