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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652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12月24日,汉族,住本县。被告陈某,女,1975年7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犇审 判 员  李晓静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