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张传春与王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春,王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张传春,男,1991年2月4日出生。被告王红玉,女,1995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春与被告王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红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春撤回对被告王红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