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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13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茂星与冀州市宝隆食用油加工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茂星,冀州市宝隆食用油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392-2号原告:贾茂星,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振毅,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州市宝隆食用油加工厂。住所地:冀州市南午村镇北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荣昌,经理。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3)冀民三初字第139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冀州市宝隆食用油加工厂位于冀州市南午村镇北工业区(房产证号为00××34号)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冀国用(2010)第6**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长  张立华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