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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南诉被告李德元、陈桂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南,李德元,陈桂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张继南。被告李德元。被告陈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南诉被告李德元、陈桂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南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继南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