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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3黄商初字第2595号青岛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595号原告:青岛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刘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120元,由原告青岛晨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相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