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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岳某甲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甲,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1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4日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山青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何坤明、人民陪审员刘开学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宙担任记录。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彬、蒋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甲从1995年起因高位截瘫一直瘫痪在床。2011年至案发,岳某甲多次从一名操邵阳口音的四十余岁男子手中购买毒品海洛用于贩卖。2012年3月25日、26日、27日,岳某甲在其家中三次以3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小包子(共3个小包子)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岳某乙。2012年10月9日,公安干警在抓获被告人岳某甲时,从其衣服口袋中查获4个小包子的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提交了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证人岳某甲、岳某乙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说明,被告人岳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岳某甲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甲。被告人岳某甲辩称他只贩卖给岳某乙一次毒品,收取20元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甲从1995年起因高位截瘫一直瘫痪在床。2011年至案发,岳某甲多次从一名操邵阳口音的四十岁男子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2012年3月25日、26日、27日,岳某甲在其家中三次以3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小包子(共3个小包子)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岳某乙。2012年10月9日,公安干警在查获被告人岳某甲时,从其衣服口袋中查获4个小包子的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岳某乙证言证明,他自1991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2年3月25日、26日、27日先后三次在雀塘镇半边村岳某甲(全身瘫痪病人)手里购买3个小包子毒品海洛因,每个小包子价30元,然后就在岳某甲家里用针管注射静脉的方式,将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注射在自己体内;2、证人岳某丙的证言证明,岳某甲系岳某丙的父亲,岳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是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的,断断续续地卖,一直到2013年,由于他身体瘫痪,别人从他手里买毒品,有时欠账不给钱,为此,劝过他不要做贩卖毒品的事,名声不好,影响不好,岳某丙知道父亲岳某甲贩卖过毒品海洛因给雀塘镇半边村的杨某甲、岳某乙等人;3、岳某甲的供述证明,1995年在邵阳市给别人建房从二楼摔下来,造成腰椎以下高位瘫痪,生活一直不能自理,2009年3月妻子因病去世后,就无人照顾了,自2012年6月开始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毒品是邵阳市火车站乡栗山村一个外号叫“二伢子”送过来的,自己分成15个小包子,到2012年10月9日,被雀塘派出所民警查获时,还剩下4个小包子,被派出所民警扣押。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2年雀塘派出所民警扣押岳某甲的毒品海洛因4小包。5、现场照片、说明证明,查获岳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现场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及雀塘镇半边村村委会情况说明,岳某甲2002年在邵阳建房时摔伤造成下肢瘫痪卧床至今。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岳某甲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某甲辩称,只卖了一次毒品给岳某乙,经查与买毒人员岳某乙及证人岳某丙的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山青审 判 员  何坤明人民陪审员  刘开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