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忠民与张怀民、郝平志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忠民,张怀民,郝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王忠民,男,1958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张怀民,男,1975年04月04日,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858**号面包车驾驶员。被申请人郝平志,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858**号面包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2月18日18时许,张怀民驾驶郝平志所有的鲁R858**号面包车沿小井至王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6国道向左打方向转弯时,与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王忠民发生事故,致使王忠民受伤,自行车损坏。经东明交警大队调查,此案双方均未现场报警和保护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申请人王忠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怀民驾驶郝平志所有的鲁R858**号面包车,申请人王忠民以王金雅所有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一本通存折(账号:9170**************462,金额:1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忠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怀民驾驶郝平志所有的鲁R858**号面包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