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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终裁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周春满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春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终裁字第59号上诉人(起诉人)周春满。上诉人周春满因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不字第14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和请求是:2002年4月5日,上诉人将“老蔡家上洼、九凳子”附近土地与被上诉人的“老蔡家上洼、卧牛石为界两边两个小台”调换。被上诉人(张瑞民)的这两块地为杏花村迁走后,移民办与村里对没有进行分配时张瑞民父亲张哲元所占,调换后两家各自在调换后的土地上栽种了90棵栗子树。2012年3月被上诉人反悔,向上诉人索要金钱。发生纠纷后经乡政府、司法所等调解无效才诉至法院。该案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权属明确,并已实际经营管理,法院应受理,请求撤销(2013)迁民不字第14号民事裁定,责令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春满诉张瑞民确认土地互换行为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所有权争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