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卫红与李成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3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红,李成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张卫红,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棒材厂行车车间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爱霞,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龙,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轧钢厂职工,现在新疆分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陶会艳,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卫红与被告李成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卫红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张卫红负担。审 判 长 董虹宇审 判 员 弭 强人民陪审员 张财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