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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卫红与李成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3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红,李成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张卫红,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棒材厂行车车间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爱霞,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龙,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轧钢厂职工,现在新疆分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陶会艳,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卫红与被告李成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卫红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张卫红负担。审 判 长  董虹宇审 判 员  弭 强人民陪审员  张财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妍 百度搜索“”